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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市民在医保中心服务厅办理业务。 | |
实施近5年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进行修改。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完成《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件)》的前期制定工作。按新办法,今后外来工、未成年人都可参保,而医保缴费年限也将从原来的10年延长至15年。市民今日起可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了解新办法,并可通过信函及电邮向劳动保障部门发表意见。
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陈建龙介绍,现行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为17号令)自2001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惠及全市300万医疗保险参保人,取得显著成绩。
5年吸纳300万人参保
经过近5年的实践,广州已基本建立起与广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该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广,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不高,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尤其养老保险不衔接等问题,这些不足影响到广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由于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自付费部分偏高的现实问题(平均自费费率达35%~40%),广大城镇居民也迫切希望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经过对政策进行反复研究分析,对基本医疗保险规章进行了修改完善。可以说,征求意见中的新办法与17号令比较起来,具有保障水平更高、涵盖范围更广的新特点。
单位应补助重病参保人
陈建龙表示,征求意见中的新办法对于未成年人、台、港、澳、外籍人员在穗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设定。根据国家劳动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等规定,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广州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办法还将本市城镇户籍符合规定年龄范围,不能享受退休生活待遇(养老金或退休费)的“老人”纳入到了医保范围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解决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等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医疗保险逐步覆盖本市户籍全体人口的目标。
新办法还增加在用人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因患病治疗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的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对一些患重病、大病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险仍显不足的,因病致贫的应适当给予补助。□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吴子因
作为此次政策调整的另一项主要内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征缴标准的调整也是新办法中的一个亮点,而其中关于医保缴费年限的修改则是关键所在。 据了解,由于5年前推进医疗保险政策时的参保人涵盖范围仅限于城镇职工和城镇退休职工,而当时广州又有数量达45万之巨的退休职工。因此,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设置参保人需达到多长的缴费年限方才可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这一问题上也作了充分的考虑。
陈建龙向记者透露:“如果当时设置的时间太长,以退休职工为主的首批参保人肯定缴不起一次性过渡金。所以,广州医保的缴费年限最终被确定在只需缴纳10年的全国最低的年限门槛上”。而国内其他设置有医疗保险制度的地级城市里,一般通行的标准为需缴费参保20年方才可保证退休后医疗保障待遇,像北京的缴费年限就确定在男25年、女20年。
由原来的10年变为15年
在实行了5年之后,17号令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越来越缺乏对年轻参保人的约束和激励性。大批青壮年甚至产生了现在不参保,只要在达到退休年龄前10年参保缴费,照样可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想法。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同时也为了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衔接起来,新办法在缴费年限方面将增加5年时间,将参保缴费年限修改为参保人员须最低累计15年缴费年限,方可直接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2012年6月底前退休仍按10年算
为了与原政策相衔接,新办法还专门设置了5年过渡期,即在2012年6月底前退休的,仍按累计参保缴费年限10年计算,补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年限,沿用原办法标准。而2012年7月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但不足年限从原来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月(年)平均工资7.5%(75%),降低为5%(50%)。由于这一调整,从参保人缴纳的绝对值来看,其需缴纳的费用并没有增加,但其缴费的年限却实际延长了5年。
新增两类人可享受过渡保险金资助
考虑到大批医疗保险参保人属于退休人员,针对他们的缴费年限问题,17号令专门设置了一项原有工龄可通过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形式补足年限的条款。而其中部分人群,更可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优惠。而在新办法中,也专门设置针对这一人群和政府资助缴交过渡金办法的条款,在原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参保人员退休时,两类人员可由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类:
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办理退休的,在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第二类
在《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启动(2005年12月)之前,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期间的年限和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年限以及2001年12月后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外来工个体户都可以参保
作为本次修改的一个主要部分,原来17号令中的“城镇职工”这一固定称谓就成了首先被修改的对象。 “在目前医疗保险仍需扩面,广大社会人员也迫切希望加入到医疗保险当中的现实情况下,再把办法的适用人群固定在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和本市户籍退休人员这两个人群上面已经显得很不合理”,陈建龙表示道。
因此,新办法将原题《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直接改为《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其雇工,以及达到规定年龄范围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甚至连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医疗保障问题也将在这一政策中有所体现,以实现本市所有城镇人员和在本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目标。
调入人员原年限由首家接收单位承担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参保人员有本市行政区以外和军队转业人员调入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广州后首家接收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明确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或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时,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单位职工的权益。 新办法还将用人单位解除单位人员劳动关系时,按规定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计缴到社保基金账里并应缴纳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补助金。这样处理,既避免参保人员到办理退休时,无力缴交应缴的资金,又不再需由个人补足工资增长的差额部分资金。新办法还修改了原办法中没有明确重大疾病补助金也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条款。由于重大疾病补助金的使用功能扩宽,除了保留补充功能以外,并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成分。 |